大圆满之戒律(五)支分粗罪
大圆满之戒律(五)支分粗罪
顶礼大恩上师班玛嘉参仁波切
顶礼恩师仁增多吉仁波切
顶礼传承诸上师
支分粗罪分三门解说:
略标:
现当解说支分粗罪:
虽然此等粗罪之重大与根本堕相类,却不成丧失誓句之因;然彼等确能为速疾成办悉地招感障碍,故此名为“粗罪”。譬如,若果树之主干倾倒,当影响此树结果之力,并势必对此树造成致命之损害。
广释分二:
八支粗罪:
依止未经灌顶誓句而成熟之明妃;于会供轮时起纷争;于未得授灌之明妃处求取甘露;于具量法器不开示密咒;教示非为具信者所请问之法;与声闻行者共住满七日;未证智慧瑜伽而自诩为密积瑜伽士;于非器前说法,此为八种粗罪。
第一种粗罪是依止不具量之明妃,不具量之明妃义指彼人未得必需具足之灌顶,未有清净守持誓句,及心相续未完全成熟。若行者于“会供轮”或其他特殊之金刚乘法会中,与任何金刚兄弟发生中角争执或身体打斗,即成第二粗罪。尽管行者于彼等未生猛厉侵犯嗔恚,亦成此罪;又即使于戏笑中,显露任何敌意亦构成此罪。第三粗罪是指行者依止未具足经续所说之相,其仅为凡俗女之明妃。若非因特殊缘由欲留下后裔,或依仪轨修法求证大乐本性依止如是之明妃,仅为制造丸药等事,以风息之力取得甘露,即成此罪。若行者由贪吝,于心具求法大愿,堪为法器之弟子,不授予夫言密法即成第四粗罪。若有诚心求法之具信弟子请问正法,行者不正作答,唯谬说无关之答案,即成第五粗罪。若行者与公然轻蔑金刚乘见行之辈共住七天,不管其为声闻行者或辩论宗见之学者,即成第六粗罪。若自许为续部瑜伽士,然自身实未证知本性为俱生本智者,即成第七粗罪。第八粗罪是于分开为大众,或私下为少数弟子说法时生起,若徒众现时未堪作为承受秘密开示之器,然身为上师者,不殷重观察在场受法者,即公开宣说密法,即成此罪。
释余粗罪:
未修根本念诵,即传授灌顶;作胜住法及事业法;于乐外法者前,显示身印;无故远越二种律制誓句。
复有其余数条许为粗罪之过恶,第一条是行者于未圆满事修本尊之根本真言及成就真言前,即为徒众传授灌顶。第二是行者于未圆满成办本尊之真言前,即妄自为佛身、佛语及佛意之所依(如塑像、祈祷经轮、佛塔等),作胜信仪轨,或自身未圆满具量,即修习事业护摩火供或其他仪轨。复次,若行者于一等虽不惧畏密法深义,然其心乐求具相显教因乘者,分开演示秘密身印坐姿及体功拳法,即成过失。若行者已受持别解脱戒、菩萨戒及金刚乘三昧耶戒,然轻弃前二聚之戒律,如:遮禁饮酒及过午不食等(于会供轮等特殊之金刚乘法会期间,则为例外)即成粗罪。
总说:
此处虽列举多条粗罪,然《时轮》说彼等乃为微细之过恶。
依此派所说,选列出其余之粗罪。除上文特别提及之八者处,其余皆许为较轻微,并与失坏誓句所招感之损害程度相等。其理于《时轮广释》中已作细说。旧译派与新译派共同誓句之解释于此圆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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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录入者:admin | 时间:2008-05-06 01:08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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